英国--意大利商标事务

    意大利商标续展转让注销申请

    时间:2012年12月20日    点击: 【字体:


  • 意大利商标续展申请:
    1.意大利商标注册,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明确授权的任何人的请求,只要支付费用,应予以续展。
    2.协调局应在意大利商标有效期满之前及时通知意大利商标所有人或拥有意大利商标注册权的任何人。协调局未及时发出期满通知,不应追究责任。
    3.续展请求应在有效期满之月最后一天的六个月内提交。费用也应在同期交纳。在此期间未提出续展请求的,可以在上句所指的时间的六个月宽限期内提交,只要在宽限期内交纳了附加费用。
    4.提交的续展请求或交纳的费用只限于英国商标所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的,续展注册应仅限于该部分商品或服务。
    5.续展注册有效期应自现行注册期满之日后的第一天起计算。续展应予以注册。

    申请续展意大利商标所需资料: 
    (1).授权委托书  (2). 商标注册证书 (3).注册人身份证明

    意大利商标注册有效期:
    意大利商标有效期为10年,对于本法生效前已核准,或到本法生效之日第1个10年期已届满续展的,如果应交的续展费已交纳,那么,自第1个10年期届满之时自动续展另一10年期。

    意大利商标变更:
    1.意大利商标在注册或续展注册有效期内不应在注册簿中予以变更。
    2.然而,意大利商标包含所有人名称和地址的,且商标的变更并不实质上影响原注册商标特征的,可以根据所有人的请求予以变更。
    3.变更注册的公告应包括变更后的意大利商标图样。权利受到变更影响的第三人,可以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变更注册提出异议。

    意大利商标异议申请:

        意大利1999年2月4日第447号法令已经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但至今尚未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此法令,只有在先相同商标的所有人、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所有人、在艺术、文学、科学、政治和体育界的知名人士姓名的所有者、展览会的名称和缩写、非营利机构和团体的名称和缩写的持有人才具备异议人的资格。

    意大利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一)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可以基于注册时的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基于注册时的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所有转让必须在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备案。否则,对于以任何名义获得和依法拥有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第三人将不具有抗诉性。转让备案须提交下述文件:经受让人签字的委托书,经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字的转让契约,以及受让人接受转让的声明。

        (二)许可

        商标许可必须在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备案后,方能对对于以任何名义获得和依法拥有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第三人具有抗诉性。

        商标许可既可以是独占许可,也可以是非独占许可。在非独占许可时,要求被许可人要将同一商标下制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人制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明确区别开来。

       商标许可可以在意大利整个领土上有效,也可以只限定于部分地区。其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可以基于注册时的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只限于注册的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

       法律规定,一旦被许可人在有关许可期限、商标外形、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许可使用的领土范围以及商品质量方面违反了商标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时,商标所有人有权向其追讨回该商标的专用权。

    意大利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赋予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一)注册商标在5年内必须使用的规定

        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或在一个连续5年之内没有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该商标的无效诉讼。该商标将由此失去其效力,并在专利商标局备案。

        (二)下述情况均可视为有效使用

        1.在意大利主要城市(如罗马、米兰、都灵等)有确定时间和一定数量的使用标有该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

        2.商标在其指定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的使用;

        3.商标刊登在意大利发行的广告和出版物上;对于在意大利发行量大的外国刊物上或因特网上的使用是否定为有效使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在实际中,商标外观与注册时略有改变,但不影响其商标显著部分的使用;  

        5.出于出口目的,在出口商品上或其包装上的使用。

        此外,仅仅是在交易会上展示,但随后并没有真正使用的商标,不能防止该商标的失效。

    意大利商标的撤销:

        在下述情况下,商标权利失效,商标予以撤销:

        1.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满后,没有按规定期限进行续展;

        2.与在先使用的标记冲突,且在先使用的标记必须是公众知晓的;

        3.与在先使用的商号冲突,且在先使用的商号必须在全国领域内被公众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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