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事务

    台湾商标受权

    时间:2012年12月20日    点击: 【字体:

  • 商标或标章授权他人使用所需之文件
    据商标法第三十三第二项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人需就其所注册商品全部或一部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惟应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授权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对抗第三人。

    注册商标或标章申请授权登记时,应检附下列文件、规费,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1.授权使用申请书。
    2.规费。
    3.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与凯德盟知识产权签订《委托合同》。

    注意事项:
    第20条 申请登记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授权使用契约影印本。
    申请登记再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再授权使用契约影印本。
    三 商标专用权人同意再授权之证明文件。
    申请人得检附商标注册证,请求加注授权使用或再授权使用事项。
    授权使用之商品及授权期间,以商标专用权范围为限。所约定授权期间超过专用期间者,以专用期间届满日为授权期间之末日。专用期间如经延展注册,应另行申请授权登记。 再授权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权期间,不得逾原授权使用商品之范围及授权期间。
    第21条 商标授权期间届满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检附相关证据,申请终止授权使用登记:
    一 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者。其经再授权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终止,他方无异议者。
    三 契约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终止,而为终止之表示者。
    四 经法院判决确定或和解、调解成立,授权关系已消灭者。
    五 经商务仲裁判断授权关系已消灭者。
    第22条 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移转,应检附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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