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评定
台湾商标评定所需文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已注册公告之商标(标章),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者,利害关系人或审查人员得申请或提请商标主管机关评定其注册。
商标申请评定,应检附下列文件、规费,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1.评定申请书(载明主张法条、事实、理由)
如果理由、证据资料不及于申请时提出,可以请求延期补正
2.规费
3.申请人证明文件(公司执照影本、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国籍或法人 地位证明书)
4.与凯德盟知识产权签订《委托合同》
5.申请书副本(被评定人有代理人时得加附一份)
6.相关证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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