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事务

    欧盟商标续展

    时间:2012年12月20日    点击: 【字体:

  • 一、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有效期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第47条规定商标可以续展,时间为每次10年。

    二、欧盟商标续展
    1.欧盟商标注册,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明确授权的任何人的请求,只要支付费用,应予以续展。
    2.协调局应在共同体商标有效期满之前及时通知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或拥有共同体商标注册权的任何人。协调局未及时发出期满通知,不应追究责任。
    3.续展请求应在有效期满之月最后一天的六个月内提交。费用也应在同期交纳。在此期间未提出续展请求的,可以在上句所指的时间的六个月宽限期内提交,只要在宽限期内交纳了附加费用。
    4.提交的续展请求或交纳的费用只限于共同体商标所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的,续展注册应仅限于该部分商品或服务。
    5.续展注册有效期应自现行注册期满之日后的第一天起计算。续展应予以注册。

    三、欧盟商标变更
    1.欧盟商标在注册或续展注册有效期内不应在注册簿中予以变更。
    2.然而,共同体商标包含所有人名称和地址的,且商标的变更并不实质上影响原注册商标特征的,可以根据所有人的请求予以变更。
    3.变更注册的公告应包括变更后的共同体商标图样。权利受到变更影响的第三人,可以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变更注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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