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
一、利比亚商标申请注册须知
1、利比亚1957年4月3日生效的第40号商标于1962年2月26日由第3号法进行了修改,1962年5月26日生效。
2、利比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利比亚包括:系列商标、联合商标、彩色商标的申请。
4、商标注册商品分类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企业或个人注册利比亚商标注册商标可通过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凯德盟知识产权机构申请注册利比亚国际商标,对于希望利比亚国家申请得到利比亚商标注册商标战略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凯德盟知识产权机构申请利比亚商标注册得到保护。
二、利比亚商标申请所需资料
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份;
2、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 商标图样;
4、 商品名称和类别;
5 、签署商标委托书(公证及认证);
三、利比亚商标注册及申请程序:
1、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商品和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 2)检索报告: 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利比亚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 3)实质审查: 内协局审利比亚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 4)公告: 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利比亚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个月为异议期。
( 5)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6-9个月。
3、利比亚商标有效期:7年
附: ● 商标异议期限:3个月 ● 连续不使用撤消时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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